长江沿岸的环保整治问题

长江沿岸的环保整治问题

主播:吴少博
长江沿岸环保专项行动中针对企业的整治有哪些? 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分别是:沿江化工企业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等问题;沿江化工企业污水不达标或超标排放,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恶意偷排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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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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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的补偿政策? 2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合法征收程序? 3退城搬迁征收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如何解决? 4退城搬迁企业如何进行合理评估? 5退城搬迁企业获得的补偿安置低于市场价值该怎么办? 6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企业面临那些困难?
长江沿岸的环保整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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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岸环保专项行动中针对企业的整治有哪些? 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分别是:沿江化工企业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等问题;沿江化工企业污水不达标或超标排放,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恶意偷排等问题;
水源地企业环保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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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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