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沿岸环保专项行动中针对企业的整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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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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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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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的补偿政策? 2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合法征收程序? 3退城搬迁征收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如何解决? 4退城搬迁企业如何进行合理评估? 5退城搬迁企业获得的补偿安置低于市场价值该怎么办? 6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企业面临那些困难?
长江沿岸的环保整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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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岸环保专项行动中针对企业的整治有哪些? 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分别是:沿江化工企业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等问题;沿江化工企业污水不达标或超标排放,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恶意偷排等问题;
水源地企业环保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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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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贻林说 第一季 项目价值提升的艺术
贻林说 第一季 项目价值提升的艺术
尹贻林先生,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天津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IPPCE)创始人,天津理工大学造价师培训中心(TCCCE)创始人,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协会教育组理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项目管理专业入库专家,国家财政部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住建部工程管理与工程造价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主席,行业学术带头人。2008年北京奥运会天津地区火炬手。2016年创办尹塾智库组织。2017年当选为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协会理事长。 2017年7月,【尹塾智库】联合【建审传媒】出品《贻林说》。每日发布一期音频,在蜻蜓FM手机APP搜索‘’贻林说‘即可订阅收听,同期【建审咨询】公号发布音频及文字版。 《贻林说》第一季主题为项目价值提升的艺术---工程造价。本季内容从工程造价的新视角阐述项目价值的表象、内涵及本质,理论性分析项目价值之于项目利益相关者诉求及项目管理绩效的重要性,揭示不同类型的理论、方法、工具提升项目价值的内在机理及实现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上述理论方法在典型性案例中的实践应用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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