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坏人伤害能不能反抗?两个真实案子告诉你,这么做会牢底坐穿,普通人一定要提前记牢

今天说两个真实判决的案子,全是普通人会遇到的场景,看完你就懂:遇到伤害的时候,怎么做才不犯法

今天说的两个案子,一个是90年代轰动全国的公职人员害小孩案,这是一个典型的故意杀人判决案例,一个是今年刚判完的长期家暴反杀丈夫案,都是法院出了最终判决的真实事件,和每个普通人都有关系——不管你是带娃出门的家长,还是正在遭遇家暴的女性,遇到有人故意伤害你或者你家人的时候,怎么脱身才不会把自己赔进去?今天把关键点说清楚,看完就能用。

先给大家说第一个案子,案子本身很简单:1998年7月22日,山东枣庄山亭区的一个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永强,喝完酒跑到当地石门水库游泳,有个11岁的小男孩米勇,说了一句质疑他游泳能力的话,王永强就生气了,不顾旁边人的劝阻,把米勇直接扔到了水库深水区,之后也不救人,最后米勇被淹死了,遗体捞出来的时候还被水里的鱼咬过,当时在场的老百姓都特别愤怒,很多人想冲上去打王永强,最后还是死者家属拦住了大家。
这个案子当时被压了,当地不让地方和省内媒体报道,后来是焦点杂志的记者碰到了维稳车队,才发现这个案子,然后化妆偷拍拿到了一手信息,把事情捅到了全国,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下令,要求山东省高院联合彻查,最后案子因为要保证公平,移到了泰安中级法院异地审判,最终认定王永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案子就是坏人犯法,没什么好说的,但其实这个案子里有个点很多普通人没注意到:当时现场那么多愤怒的老百姓,想要动手打王永强,如果真的动手把人打死打伤了,这些老百姓也一样要负法律责任,最后还是死者家属拦住了大家,才没把小事闹成更大的悲剧——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第一个关键点:遇到别人作恶,哪怕对方罪大恶极,普通人也不能自己动手惩罚,这也是遇到坏人应对方法中的重要一点,否则你自己也会犯法。

第二个案子更戳普通人:长期被家暴,反抗的时候把对方杀了,为什么法院不算正当防卫?

第二个案子是今年5月刚发生的石家庄家暴命案,夫妻两个人,男方刘某某长期猜忌、殴打女方曹某某,属于典型的长期家暴,曹某某因为怕影响孩子,也怕别人说闲话,一直忍了很多年,只在2024年5月初报警调解过,也没有留下完整的伤情鉴定报告。
2024年5月20日那天,刘某某喝酒之后猜忌曹某某出去私会,拿着一把20厘米长的切肉刀,对曹某某连续殴打威胁了三个小时,全程都没有人出来有效劝阻,之后还开车跟着曹某某到了曹某某闺蜜的住处,当众撕坏曹某某的衣服继续打人。后来刘某某趴在车头翻曹某某的手机,曹某某趁机钻进了驾驶位,想要开车逃走,结果刘某某趴在引擎盖上阻拦,还继续威胁曹某某,这个时候曹某某直接把车开到了123公里每小时,还反复打方向盘、急刹车想要把刘某某甩下去,最后车失控撞到了花池,刘某某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和胸腔损伤抢救无效死了,曹某某自己也受了伤。
这个案子出来之后,很多人都觉得曹某某是长期被家暴,应该算正当防卫,至少应该轻判,结果警方查完,法院一审认定曹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了11年有期徒刑,曹某某上诉之后,二审维持了原判,现在曹某某家属还在继续申诉,不认可这个判决。
那为什么法院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给的理由说得很清楚,这涉及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第一,曹某某坐进驾驶室之后,刘某某虽然趴在引擎盖威胁,但当时已经没有正在进行的、能直接致命的暴力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个条件;第二,曹某某作为一个会开车的人,明明知道把车开到120多公里每小时,还反复甩引擎盖上的人,肯定会把人甩下去摔死,她还是做了,放任这个结果发生,所以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所以才会这么判。

结合这两个案子,给普通人整理了3条可落地的规则,遇到任何伤害都按这个来,不会错

很多人看完第二个案子都会说,都被欺负成这样了,反抗还要坐牢,那普通人遇到危险到底该怎么办?我结合法律规定,给大家整理了3条人人都能记住、人人都能用上的规则,这也是普通人合法自保技巧,遇到任何危险都按这个来走,不会把自己搭进去:

1. 第一时间留证据,所有能证明对方伤害你的东西,都要保存好,这是你后续维权最关键的东西

就拿第二个案子来说,曹某某长期被家暴,但是只报警了一次,也没有留完整的伤情鉴定,这个就是最吃亏的地方,法官没办法确认家暴的严重程度,也没办法完全站在你这边。什么叫完整的证据?给大家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这也是家暴留存证据方法,你照着存就对了:

  • 如果你被打了,不管伤重伤轻,一定要去医院验伤,让医生开伤情报告,把病历、诊断书、拍的片子全部留好,不要嫌麻烦不去;
  • 如果你报警了,一定要要一份报警回执,警察做的笔录,也要留好复印件;
  • 如果对方打你的时候有视频、录音,或者你被打之后拍了受伤的照片,这些全部存在云端,不要只存在自己手机里,手机丢了就没了;
  • 如果你找居委会、妇联协调过,让工作人员给你开协调记录,签字盖章之后自己留一份。
    不要觉得“都是一家人,留证据太尴尬”“我忍忍就过去了”,你提前留好证据,哪怕最后真的走到法院一步,法院才能认定对方的过错,你的行为才能被认定是合理自卫。

2. 只要有机会逃跑,优先逃跑,不要想着反过来把对方打一顿,逃跑永远是最安全的选择

很多人遇到伤害的时候,脑子一热就想着“我跟你拼了”,结果拼赢了自己犯法,拼输了自己受伤甚至没命。就拿曹某某这个案子来说,她当时已经坐进驾驶位了,其实有更稳妥的选择吗?其实是有的:她关上车门锁上车,直接开车往人多的地方、往派出所开,刘某某趴在引擎盖上,肯定不敢一直跟着,只要开到有警察或者有很多人的地方,就能停下来报警,这个时候刘某某是阻拦你逃跑,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你就算撞到他,性质也完全不一样。
再举个日常的例子:比如你晚上走路,碰到有人拦路抢你钱,你能跑就尽量往人多的地方跑,跑不掉了再反抗,不要本来能跑,非要停下来跟歹徒搏斗,哪怕你把歹徒打伤了,最后也可能被认定是防卫过当,要负法律责任。
还有第一个案子里,当时愤怒的老百姓没有动手打王永强,其实就是最正确的选择,王永强已经犯了罪,自然有法律惩罚他,你如果动手把人打死打伤,哪怕他是凶手,你也要承担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责任,本来你是有理的,最后变成没理,还要坐牢,太不值了。

3. 只有对方正在对你动手,而且马上就要打死你、重伤你的时候,你才能动手反抗,只要对方停手了,你立刻不能再打了

很多人对正当防卫有误会,觉得“他之前欺负我那么多次,我这次一次讨回来”“他打了我一下,我就要打回去十下”,这绝对不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要求很明确: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你的反抗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给大家举个具体的例子:如果对方拿着刀砍你,你拿起棍子把他刀打飞,还把他打伤了,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他正在砍你,你是为了保护自己;但如果对方的刀已经被你打飞了,你还拿着棍子上去把他打死了,这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因为对方已经停手了,没有正在进行的侵害了,你再打就是故意杀人了,和曹某某这个案子的逻辑是一样的。
那什么叫必要的限度?简单说就是:对方打了你一拳,你还手打他一拳,把他按住别让他再打你就行,不要对方打你一拳,你直接拿刀子捅死对方,这就超过限度了。

为什么说这两个案子,每个普通人都得认真看?

可能有人觉得,杀人案离我很远,我这辈子都不会碰到这种事,但其实不是,第一个案子告诉我们带娃出门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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