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16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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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 预缴税额补缴流程

#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 专项扣除项目类型

# 退税申请条件说明

# 应税所得申报情形

#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

# 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 七级累进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纳税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需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税所得无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或注销中国户籍等。其中,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涵盖从多处取得收入、劳务报酬等单项收入超限、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或申请退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计算公式以综合所得收入额为基础,扣除6万生计费、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及捐赠等,按七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需补税的情形中,若补税金额≤400元或年收入≤12万元,可无需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则需主动申报。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包括:补税额低、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放弃退税等。需办理的情形则需同时满足年收入超12万元且补税金额>400元,或存在预缴税额多缴需退税的情况。相关政策明确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时纳税人仍需主动申报,确保税款合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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