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082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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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定义及特征

#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 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方式

# 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 股份流动性差异对比

# 公司对外担保限制

# 法人地位独立性要求

# 股东连带责任情形

#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公司的定义与类型
公司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其核心特征包括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融资方式受限且股份流动性较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上限,可通过公开募集资金扩展规模,股份流动性较高且转让自由。
公司章程与权利能力限制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规范公司投资、担保等行为。公司对外投资需符合法律强制规定,特殊类型公司(如国有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为他人担保需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审查相关决议。
法人地位独立与股东责任
公司法人地位独立,股东以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若出现财务、业务或人员混同(纵向母子公司或横向关联公司间),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滥用控制权导致人格混同的公司需对关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与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于一人公司,股东需主动证明财产独立性。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包括刺破公司面纱,强制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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