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14章税务行政法制-186税务行政复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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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必经复议前置条件

# 复议管辖机关

# 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 复议申请人资格

# 被申请人限制条件

# 加处罚款复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义与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活动。复议范围涵盖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减税免税、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征税行为。其中,涉及税款征收、加收滞纳金及代扣代缴行为等属于必经复议前置情形,需先经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管辖机关的确定规则
复议管辖遵循“向上一级机关申请”的一般原则。例如,对各级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级税务局申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原机关申请复议。特殊情况包括: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由共同上级机关管辖,被撤销税务机关的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上级机关管辖。涉及加处罚款争议时,仅对加处罚款不服的向原处罚机关申请,而对罚款和加处罚款均不服的则需向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规定
复议申请人超过五人时需推选1-5名代表参与。被申请人(即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与复议程序。这一限制确保了复议过程的专业性和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核心争议点与程序要求
具体征税行为的复议前置是核心争议点,包括纳税期限、地点、税率适用等细节。复议机关需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申请人在提交复议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而复议程序允许和解与调解,但必须遵循法定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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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建|塑料《机电》精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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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辑内容是绿卡教育“塑料机电”2018年培训直播讲课的部分录音。塑料老师简介: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高级工程师。 2014年一次通过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2015年增项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2014年一次通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在工程一线摸爬滚打十余年,有丰富的实践及教学经验。 绿卡教育2016年创立“塑料机电”教育课程,致力于一级/二级建造师机电实务培训。 授课直击考点,讲解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擅长在直播授课过程中当场答疑,及时解答学生疑惑。普通话标准,词汇丰富,语言表达精炼准确,描述能力强,擅长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融会贯通,结合施工现场图片及动画演示将繁杂的知识点分类、总结、对比,配合原创口诀,减轻学生记忆负担,让零基础的学员也能轻松学懂建筑实务,顺利通过建造师考试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课程特色: 第一阶段:基础精讲课程,结合思维导图,大量现场图片及施工动画演示, 原创口诀,生动形象,轻松入门建筑。 第二阶段:冲刺串讲课程,建立知识框架,零散知识点形成体系。 第三阶段:专题攻克课程。历年典型考点,分类归纳总结,方便记忆。 第四阶段:模考习题课程。呕心沥血编制五套模拟卷,模拟真实考场,讲解 答题方法和模板,教你如何答案例。 第五阶段:直播密训课程。根据得到的考前信息,组织画书,提炼干货,浓 缩精华考点。 绿卡教育扣扣维信:652391593 欢迎各位考生和我一起探讨建造师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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