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8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137环境保护税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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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

# 污染当量数计算方式

#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 规模化养殖污染当量

# 环保税减免政策

# 流动污染源免税规定

# 固体废物排放量核算

# 工业噪音税额计算

# 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

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应税项目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污染当量数,通过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规模化养殖污染当量需以养殖数量代替排放量计算,而医院水污染物则根据病床数或污水排放量核算。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为实际排放量(产生量减综合利用量和储存量),噪声污染以超标分贝数直接对应税额表计算。
环保税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的情形可享受减税免税。农业生产(非规模化养殖)、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城乡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达标排放,以及合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浓度低于标准30%或50%时,分别减按75%或50%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纳税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大气和水污染物按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和噪声按产生地。征收管理需区分排放标准与地域规定,确保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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