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117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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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人范围界定

# 扣缴义务人责任划分

#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 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

# 重大水利工程免征政策

# 城建税同步征收管理

# 进口货物城建税豁免

# 出口退税城建税不退

# 增值税免抵税额处理

# 留抵退税额扣除规则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界定为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行为依附于“两税”。扣缴义务人责任划分明确,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需同步扣缴城建税,例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的代收代缴义务。
税率与计税依据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为7%(市区)、5%(县城或镇)和1%(其他地区)。计税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需注意特殊处理:增值税免抵税额需计入计税依据,而留抵退税额需扣除,确保计算准确反映实际缴纳情况。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免征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政策。征收管理强调城建税同步征收管理,纳税时间与“两税”一致,退税时仅退还因多缴导致的城建税,出口退税城建税不退,进口货物城建税豁免则体现“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原则。
特殊情形处理
违规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计入计税依据,但补缴“两税”时需同步补缴城建税。此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政策不退还已缴城建税,确保征收规则与“两税”协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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