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119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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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

# 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规定

# 城市维护建设税竞争依据

# 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

# 进口产品不征两费

# 出口退税不返两费

# 教育附加减免条件

# 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两费”,常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合并学习,统称为“附加税费”。两者的征税范围与城建税一致,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竞争依据,且进口环节不征收,出口环节不退还已缴费用。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比例分别为3%和2%,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乘以对应比例。减免规定中明确: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导致的退税,可退还已缴两费;但出口退税不涉及两费返还。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免征两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也享受两费免征。
2023年至2027年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需注意,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条件中,月/季销售额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不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但减半征收仅限特定主体。与城建税不同,两费的减免政策包含针对小微经营主体的专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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