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08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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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抵免原则

# 境外所得来源判断

#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 分项计算应纳税额

# 来源国抵免限额区分

# 境外实际已纳税额

# 境外税款补缴差额

# 境外税款五年补扣期

# 境外劳务发生地判断

# 特许权境外使用地

# 境外财产使用地判定

# 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抵免原则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抵免国内应纳税额,但不得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的计算需基于境外所得类型,并与境外实际已纳税额比较:若境外税额低于抵免限额,需补缴差额;若高于限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未来五年抵免。
境外所得来源的判定标准
判断所得来源需依据具体行为发生地或支付方属性。例如,劳务报酬以劳务发生地为标准,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租赁以使用地为依据,转让不动产或股权以财产所在地为准。此外,境外企业支付的利息、股息及偶然所得均属境外所得。
分项计算与抵免限额区分
居民个人需分项计算不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并区分来源国单独计算抵免限额。例如,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需单独核算,避免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税额交叉抵免。
补缴差额与税款结转规则
当境外实际已纳税额低于抵免限额时,需在国内补缴差额;若超额缴纳,超出部分可在未来五年内结转抵免。该规则确保税收公平性,避免重复征税或税款流失。
境外所得类型与地域关联性
关键判定标准包括劳务发生地、特许权使用地、财产使用地及转让财产所在地。例如,境外经营活动所得或境外企业支付的稿酬均属境外所得,需严格遵循地域关联性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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