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09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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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合并计算

# 境外所得分国分项计算

# 税额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合并

# 经营所得外亏抵补规则

# 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税额

#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核算

# 分国分项计算境外所得

# 境外亏损分国弥补限制

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需按分国分项原则进行核算。对于综合所得(如工资、劳务报酬等),需将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合并计算,并依据合并后的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收入占比,确定该国综合所得的税额扣除限额。若境外实际缴纳税额高于限额,按限额抵免;低于限额的,按实缴税额抵免。
经营所得的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其他国家所得,但可在该国后续年度弥补。计算经营所得税额时,需合并境内外收入,按合并后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所得占比,确定扣除限额,并与境外已纳税额比较后抵免。
利息、股息、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需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其税额扣除限额直接按境外实际收入对应的中国税法税率计算,不涉及合并或分项抵减。
最终,居民个人需将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的扣除限额相加,与该国境外实际缴纳税额对比,确定实际可抵免税额。这一分国分项的计算方式确保了境外税负的合理扣除,同时避免重复征税或超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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