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1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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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公益捐赠限额扣除规定

# 公益捐赠全额扣除项目

# 境内公益性捐赠途径

# 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限额

# 分类所得捐赠扣除规则

# 经营所得捐赠扣除方法

# 工资薪金预扣捐赠扣除

# 公益性捐赠汇算清缴处理

# 非货币捐赠价值确认

# 核定征收捐赠扣除限制

# 红教老少科基捐赠范围

公益慈善捐赠的限额扣除政策
公益慈善捐赠的限额扣除适用于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间接捐赠。捐赠金额需根据资产类型确定:货币资产按实际金额,股权或房产按财产原值,其他非货币资产按市场价。居民个人可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限额为对应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其中,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分类所得按当月计算,未扣完部分可结转其他所得继续扣除。
捐赠扣除的具体操作规则
工资薪金所得可选择在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捐赠支出,劳务报酬、稿酬等仅限汇算清缴扣除。分类所得需在捐赠当月扣除,多项分类所得仅允许选择一项扣除。经营所得中,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需按分配比例计算个人捐赠额度,核定征收方式不得扣除捐赠支出。非居民个人参照分类所得规则,扣除限额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全额扣除的特殊项目
符合公益捐赠全额扣除的特殊项目包括: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非关联科研机构研发捐赠及特定名录基金会捐赠(口诀“红教老少科基”)。此类捐赠不受30%比例限制,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但需通过法定捐赠途径完成,直接捐赠不纳入扣除范围。
扣除政策的实施限制与要求
捐赠途径必须为间接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非货币资产需按特定规则评估价值,股权和房产以原值为准。经营所得若采用核定征收,不得享受捐赠扣除。不同所得类型的扣除规则需严格区分,确保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衔接,避免重复或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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