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4章企业所得税法-9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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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非居民企业征税规定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 源泉扣缴适用情形

# 核定利润率标准范围

# 收入全额计税规则

# 财产净值扣除方式

# 核定征收实施条件

# 实际征收率计算比例

# 成本费用核定公式

# 税务机关核定权限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需根据不同所得类型计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需扣除增值税后按不含税收入全额计税;财产转让所得则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税。应纳税额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实际征收率确定,实行源泉扣缴制度。
核定征收办法与条件
若非居民企业因账簿不健全或资料残缺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具体方法包括:按收入总额乘以核定利润率(如工程类15%-30%、管理服务类30%-50%);或通过成本费用总额除以(1-核定利润率)后乘以利润率计算。对于经费支出可确定但收入不明的企业,同样采用类似成本费用的换算公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标准与执行规则
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业务类型设定利润率核定标准。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类核定利润率为15%-30%,管理服务类为30%-50%,其他经营活动不低于15%。应纳税额最终由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确保征税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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