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4章企业所得税法-80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与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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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

# 企业亏损弥补期限

# 税收滞纳金不可扣除

# 股息红利税前扣除限制

# 无关赞助支出禁止扣除

# 未核定准备金支出限制

# 企业间管理费扣除限制

# 筹办期间费用处理规则

# 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限制

# 应扣未扣支出追补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部分支出项目不得扣除,包括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超标捐赠支出、无关赞助支出、未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以及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不得扣除项目的核心逻辑在于避免税基侵蚀,例如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税收滞纳金和罚金因具有惩罚性质而被排除。
关于亏损弥补,一般企业可用后续5年所得弥补亏损,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政策支持,允许将资格年度前5年的亏损结转至10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外亏不抵内盈),以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企业筹办期间的费用不计入亏损年度,可在经营开始时一次性扣除或分期处理,但选定方式后不可变更。
此外,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经专项申报后可追溯至发生年度扣除,追补年限不超过5年。这一规则确保税收处理的合规性,同时避免因历史遗漏导致税负不公。整体内容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限制和亏损处理规则,兼顾政策激励与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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