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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黄某发现某商家销售的散称饼干存在过期问题后,通过全程录像取证维权,花费7.1元购买并保留证据。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一审法院以黄某明知饼干过期仍购买为由驳回其诉求,认为此举不符合正常消费行为。
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消费者在购买过期饼干时已知晓其过期事实,但其购买数量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最终改判商家退还7.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此案涉及消费者权益索赔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即“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二审改判案例表明,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如全程录像取证维权)维护自身权益时,即便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只要购买行为符合生活消费目的,仍可依法获得赔偿。该判决对规范商家赔偿过期食品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强调了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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