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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户外事故频发,多起法院判决明确了户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边界,推翻了AA组队免责声明有效的认知。山东聊城一起案件中,六十三岁经验丰富的驴友刘某,跟随户外组织者徐某组织的活动时,擅自离队前往计划外野山攀爬,失足坠崖身亡。法院最终认定徐某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瑕疵,判决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四点六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典对户外事故责任有明确裁判逻辑,自甘风险规则仅保护普通参与者,不对户外活动组织者提供豁免,活动组织者需按照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判定责任。户外徒步登山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需履行如实告知风险、配备合格领队、提示购险、审核参与者状况、及时救援等多项义务,存在任何一项瑕疵即可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会根据瑕疵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责任比例的判定核心标准为组织者是否盈利。若为非盈利AA组队,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较低,法院通常酌定较低责任比例;若收费被认定为盈利甚至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则会按照旅游经营者标准适用更严苛规则,责任比例大幅提升。不少组织者存在误区,认为发布户外免责声明即可免除责任,但实际上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且组织者需举证参与者明确知晓风险,仅声明不足以免责。
AA组队普遍存在参与者筛选不足、组织者不专业无资质、双方存在责任认知幻觉等问题。对于户外活动组织者,只要发起活动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参与者违规擅自行动,仍可能因瑕疵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参与者,AA组队无人真正兜底,仅能获得小比例赔偿,损失需自行承担。正规商业户外团队通常会完成踩线评估、配备专业装备、购买保险,更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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