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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基础概念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以特定物或权利保障债务履行。担保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但可约定独立性;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按过错分担责任。例如,公益设施不可抵押,但非公益设施(如校长车辆)可抵押。
抵押权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即设立但需登记对抗第三人。抵押财产需为可流通物,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等。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抵押时土地与地上建筑一并处置,后建工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需一并拍卖。同一财产多抵押权按登记顺序或比例清偿。
质权分类与设立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力质押。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如未移交车辆则无效),权力质押需交付凭证或登记(如汇票、应收账款)。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不可质押,施工单位设备、支票等可作为质押标的。
留置权适用条件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可例外)。留置权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擅自处置需赔偿。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处置前需约定或至少60日宽限期。法律规定或约定不可留置的物(如结婚戒指)不得留置。
占有性质与保护
占有分为自主/他主、有权/无权占有,施工企业对工地属他主有权占有。占有保护请求需在侵占后一年内提出,超期仅可索赔损失。物权保护无时效限制,但占有返还受时效约束。同一财产被侵占时,建设单位(物权人)与施工单位(占有人)权利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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