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价案例—索赔与进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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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为2018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精讲课程第四章——索赔与进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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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期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核心条件是必须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案外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导致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且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若无法证明上述事实,申请将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分析显示,甲、乙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达成仲裁调解书,案外人丙以甲乙虚构债务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但丙未能提供甲乙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的直接证据,仅主张甲认可转租行为。法院认为,即使甲知晓转租事实,甲乙之间的仲裁争议仍基于真实合同关系,不构成恶意串通。
仲裁调解书是否损害案外人权益需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判断。丙与乙的租赁合同独立于甲乙的合同,甲乙的仲裁调解书无权处分丙的权益。若丙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依据其与乙的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而非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实现救济。
最终结论强调,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关键在于证明恶意串通或虚假仲裁的法定情形,否则即使权益受间接影响,法院亦无法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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