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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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案件管辖法院

# 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

# 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 计算机终端设备

# 侵权内容上传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该条款明确,此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在具体案件中,若原告能明确被告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或终端设备所在地,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若无法确定,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受理。例如,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朝阳区时,即使侵权行为地难以查明,原告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形下,若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无法确定(如被告在境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此规定仅适用于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明确的情况,且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住所地通常可查明,此时排除发现地法院的管辖权。
综上,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需优先依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仅在特殊条件满足时方可适用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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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李顺华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73 1916 5416 微信公众号:李顺华律师 微博:李-顺-华-律师 【基本介绍】 李顺华律师,山东潍坊人,湖南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十余年,代理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顺华领衔组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团队作战”式的法律顾问、法律程序以及补偿谈判等全方位法律维权服务,让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李顺华律师崇尚“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一至理名言。以正直的人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浩然正气的价值追求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获赠嘉奖锦旗八面。李顺华律师希望能竭尽全力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充分实现作为一名律师的应有价值。 【律师宣言】 “律师”,我不愿仅仅将它当作一个可以用来养家糊口的谋生职业,而更愿意把它看作是一个可以追求公平正义、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 有人说,医生是医治生理疾病的,而律师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种种问题在征地拆迁中表现的特别突出。那么,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便会经常走在了解、剖析、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前沿地带! 每一次,当我看到弱势群体因暴利之争而遭受家园被毁的凄凉命运时,我的内心都会汹涌澎湃。而每当此时,便会有一个铿锵有力的意念体猛烈刺激我的神经末梢——一定要增强自身本领,争做一个救危扶困、匡扶正义,无愧于“律师”这个高尚职业称号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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