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无权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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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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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 拒付剩余款项行为

# 付款条件成就判定

# 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

# 法院判例支持观点

# 公平诚信履约原则

# 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

# 付款抗辩主张无效

# 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 拒收发票行为后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包括出具授权书、交付介质等核心条款,则对方无权以未收到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抗辩主张无效。根据法院判例支持观点,如霍尔果斯某影视传媒公司诉陕西某影视公司一案,法院明确认定:当履行方已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并寄送,即使相对方因其他纠纷拒收发票行为后果,也不能否定付款条件成就判定。
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认定需基于公平诚信履约原则。支付授权金尾款作为合同主要权利,应在履行方完成全部义务后实现。若一方以拒收发票为手段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法院将视为条件已成就,要求其如约支付剩余款项。
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对等。受许可方已实际行使权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支付对价。协议中将签收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本质是为保障受约方权益,但滥用此权利逃避付款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未收到发票不能单独构成拒付剩余款项行为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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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李顺华40讲
拆迁律师李顺华40讲
【联系方式】 李顺华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73 1916 5416 微信公众号:李顺华律师 微博:李-顺-华-律师 【基本介绍】 李顺华律师,山东潍坊人,湖南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十余年,代理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顺华领衔组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团队作战”式的法律顾问、法律程序以及补偿谈判等全方位法律维权服务,让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李顺华律师崇尚“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一至理名言。以正直的人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浩然正气的价值追求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获赠嘉奖锦旗八面。李顺华律师希望能竭尽全力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充分实现作为一名律师的应有价值。 【律师宣言】 “律师”,我不愿仅仅将它当作一个可以用来养家糊口的谋生职业,而更愿意把它看作是一个可以追求公平正义、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 有人说,医生是医治生理疾病的,而律师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种种问题在征地拆迁中表现的特别突出。那么,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便会经常走在了解、剖析、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前沿地带! 每一次,当我看到弱势群体因暴利之争而遭受家园被毁的凄凉命运时,我的内心都会汹涌澎湃。而每当此时,便会有一个铿锵有力的意念体猛烈刺激我的神经末梢——一定要增强自身本领,争做一个救危扶困、匡扶正义,无愧于“律师”这个高尚职业称号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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