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法考民法-韩祥波老师解读课
韩祥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授课逻辑严谨、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富有激情和感染力;深谙法考规律,准确把握法考特点,授课重点突出,难点透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善于归纳法考中已经出现的考点和发掘、总结可能出现的新考点,对考生应对法考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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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包括出具授权书、交付介质等核心条款,则对方无权以未收到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抗辩主张无效。根据法院判例支持观点,如霍尔果斯某影视传媒公司诉陕西某影视公司一案,法院明确认定:当履行方已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并寄送,即使相对方因其他纠纷拒收发票行为后果,也不能否定付款条件成就判定。
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认定需基于公平诚信履约原则。支付授权金尾款作为合同主要权利,应在履行方完成全部义务后实现。若一方以拒收发票为手段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法院将视为条件已成就,要求其如约支付剩余款项。
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对等。受许可方已实际行使权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支付对价。协议中将签收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本质是为保障受约方权益,但滥用此权利逃避付款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未收到发票不能单独构成拒付剩余款项行为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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