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法考民法-韩祥波老师解读课
韩祥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授课逻辑严谨、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富有激情和感染力;深谙法考规律,准确把握法考特点,授课重点突出,难点透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善于归纳法考中已经出现的考点和发掘、总结可能出现的新考点,对考生应对法考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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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仲裁的审查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案外人需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存在恶意或虚假仲裁行为,且主张的合法权益合法真实,执行标的尚未终结,并在知悉执行措施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虚假仲裁时,重点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联企业等)、仲裁主张是否符合常理、证据是否涉嫌伪造、陈述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形。通过结合案件事实、仲裁过程及当事人关系,法院对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仲裁进行严格甄别。
执行阶段中,若仲裁调解书超出原协议范围或虚构法律关系,案外人可依据仲裁审查法律依据提出异议。例如案例中,甲、乙以虚假仲裁损害丁的权益,法院需依据虚假仲裁认定标准,审查调解书是否涉及捏造事实或错误处理权利义务,最终决定是否支持不予执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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