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价案例—索赔与进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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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为2018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精讲课程第四章——索赔与进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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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期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的仲裁条款适用性是争议解决的核心问题。主合同明确约定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补充协议仅新增了违约金条款但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案件焦点在于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自动适用于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争议。根据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主张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相关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仲裁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合同同一性与条款变更分析。若补充协议未明确变更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且债务内容与主合同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则主合同仲裁条款可延伸至补充协议争议事项。本案中,补充协议违约金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上映义务,未独立形成新法律关系,仲裁机构据此认定适用主合同仲裁条款具有合理性。
法律实践中,主合同仲裁条款对补充协议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补充协议未单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二是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存在实质关联性。本案裁决支持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一体化原则,强调合同债务不可分割性对仲裁条款扩展适用的影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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