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法考民法-韩祥波老师解读课
韩祥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授课逻辑严谨、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富有激情和感染力;深谙法考规律,准确把握法考特点,授课重点突出,难点透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善于归纳法考中已经出现的考点和发掘、总结可能出现的新考点,对考生应对法考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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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未在首次仲裁期间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重新仲裁程序启动后的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若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后续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重新仲裁程序虽为独立流程,但仍针对同一纠纷,因此当事人在首次仲裁中未提出异议的行为,视为已认可仲裁协议效力。即使案件进入重新仲裁阶段,当事人再次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行为,因其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法院将驳回此类异议申请。
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仲裁程序稳定性和效率的维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首次开庭异议时效)内行使权利,即丧失后续异议权。法院在处理重新仲裁案件时,严格遵循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原则,确保仲裁协议异议期限的法定约束力,避免程序反复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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