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仲裁时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重新仲裁时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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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异议期限

# 重新仲裁案件受理

# 首次开庭异议时效

# 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 仲裁裁决法律效力

在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未在首次仲裁期间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重新仲裁程序启动后的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若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后续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重新仲裁程序虽为独立流程,但仍针对同一纠纷,因此当事人在首次仲裁中未提出异议的行为,视为已认可仲裁协议效力。即使案件进入重新仲裁阶段,当事人再次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行为,因其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法院将驳回此类异议申请。
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仲裁程序稳定性和效率的维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首次开庭异议时效)内行使权利,即丧失后续异议权。法院在处理重新仲裁案件时,严格遵循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原则,确保仲裁协议异议期限的法定约束力,避免程序反复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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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李顺华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73 1916 5416 微信公众号:李顺华律师 微博:李-顺-华-律师 【基本介绍】 李顺华律师,山东潍坊人,湖南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十余年,代理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顺华领衔组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团队作战”式的法律顾问、法律程序以及补偿谈判等全方位法律维权服务,让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李顺华律师崇尚“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一至理名言。以正直的人品,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浩然正气的价值追求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获赠嘉奖锦旗八面。李顺华律师希望能竭尽全力为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充分实现作为一名律师的应有价值。 【律师宣言】 “律师”,我不愿仅仅将它当作一个可以用来养家糊口的谋生职业,而更愿意把它看作是一个可以追求公平正义、实现人生价值的阶梯。 有人说,医生是医治生理疾病的,而律师是医治社会疾病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种种问题在征地拆迁中表现的特别突出。那么,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便会经常走在了解、剖析、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前沿地带! 每一次,当我看到弱势群体因暴利之争而遭受家园被毁的凄凉命运时,我的内心都会汹涌澎湃。而每当此时,便会有一个铿锵有力的意念体猛烈刺激我的神经末梢——一定要增强自身本领,争做一个救危扶困、匡扶正义,无愧于“律师”这个高尚职业称号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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