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对解除权有何影响?

00:00
03:03
主播信息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作者:汐溟,律师,专注电影合同仲裁与诉讼,发表原创电影合同文章1100多篇。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全网搜“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关注
电影合同漫谈
28
作者:汐溟,律师,专注电影合同仲裁与诉讼,发表原创电影合同文章200多篇。 公众号:汐溟版权律师
APP内查看主播
节目详情

# 不可抗力事件

# 情势变更情形

# 合同解除权行使

# 法定解除权依据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合同解除条件

# 合同解除程序差异

# 形成权性质

# 请求权性质

# 民法典解除条款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可能触发合同解除权,但两者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而情势变更情形下,需依据《民法典》第533条,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合同基础条件变化是否造成明显不公,经协商无果后方可申请解除。
在解除条件方面,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事件发生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个要件;情势变更则要求合同履行产生严重不公平结果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两者的解除程序差异体现在:不可抗力解除权为形成权性质,通过单方通知直接生效;情势变更解除权具有请求权性质,需经司法或仲裁程序确认效力。
解除时间亦有所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解除,而情势变更需待判决或裁决生效后解除。权利基础上,不可抗力赋予当事人直接终止合同的权利,情势变更则需依赖司法机关基于公平原则裁量是否支持解除。两类规则通过不同路径实现合同关系的终止,体现了法律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风险分配的差异化处理。

展开
大家都在听
评论(0条)
快来抢沙发吧!
打开蜻蜓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