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7)震动大宋:十三岁少女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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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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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说·历史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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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是一个个简单的年份,历史也不是一串串冰冷的数字。 历史不仅仅有深度,有厚度,其实也有温度。 行事有态度,做人有温度。 让我们一起读懂过去,活好当下,坦面未来。
馒头说·历史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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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是一个个简单的年份,历史也不是一串串冰冷的数字。历史不仅有深度,有厚度,其实也有温度。 行事有态度,做人有温度,我是馒头大师,欢迎来到历史的温度。 让我们一起读懂过去,活好当下,探面未来。
馒头说:给孩子的论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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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北宋阿云杀人案

# 北宋谋杀亲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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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宋刑统法典

# 登州知州许尊判案

# 王安石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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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神宗诏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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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与司法争议
北宋熙宁元年(1068年),十三岁少女阿云因抗拒包办婚姻,持刀刺杀未婚夫未遂。登州知州许尊依据《宋刑统》提出两项异议:一是阿云在服丧期间婚约无效,不构成“谋杀亲夫”;二是其被捕后立即认罪应视为“自首情节”,可减罪二等。这一判决引发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大理寺、审刑院、刑部)的反对,认为谋杀致伤不可自首,主张判绞刑。
中央辩论与法律修订
宋神宗介入后,案件上升为法理之争。王安石支持许尊,认为“按问欲举”即自首,主张拆分“谋杀”与“伤人”罪名;司马光则强调谋杀不可拆分,反对自首减罪。经翰林学士院辩论,宋神宗颁布诏敕确立“谋杀致伤可自首减二等”,并引发“庚子诏敕”与“甲寅诏敕”两次法律修订,允许部分谋杀案自首减刑,但主犯死刑仍需奏裁。
后续影响与历史评价
元丰八年(1085年),司马光掌权后废除王安石相关条款,重申谋杀案不适用自首减罪。阿云案成为北宋法律与皇权博弈的缩影:王安石借案件推动法律改革,司马光则维护传统法理。清代乾隆批评王安石“偏执妄行”,但此案客观上促进了宋代司法对自首条款的精细化解释,展现了古代法律辩论的复杂性与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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