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想不到!男子诈骗入狱前转给女友261万,受害者联名起诉其女友还钱,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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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诈骗罪量刑标准

# 不当得利起诉驳回

# 第三方赃款追偿

# 转账资金混同无法厘清

# 赠与无效追回赃款

# 明知赃款构成犯罪

海口男子刘某虚构内部购房名额,骗取117名被害人共计1355万元,赃款多用于赌球和挥霍,刘某因此构成诈骗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涉案金额远超五十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018年至2022年刘某与女友梁某恋爱同居期间,累计向梁某转账261万余元,并用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房产,涉案房屋已被拍卖退赔,但刘某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追回少量损失的受害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梁某要求返还对应赃款。
法院审理该案时,因梁某与刘某存在双向转账、共同消费,转账时间跨度覆盖刘某犯罪前后,资金混同无法厘清,无法证明梁某获利与受害人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最终不当得利起诉驳回,海南省高院裁定驳回受害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此类诈骗赃款向第三方追偿的案件,通过不当得利路径追偿存在较大举证障碍,受害人可尝试其他维权路径: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查证梁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赃款仍收取转移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赠与,以大额赠与超出日常合理范围、赠与资金源于赃款为由,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追回赃款;三是提起侵权之诉,主张梁某明知赃款仍接受侵害自身财产权利。
节目最后提醒,诈骗案件的受害人获知情况后,应第一时间申请冻结第三方账户,固定对应流水证据,更利于后续赃款追偿,同时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置房产,避免因贪便宜陷入购房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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