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公强奸儿媳案”二审维持原判,公公已申请再审,丈夫:父亲没有强奸,当时喝醉了,什么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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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维持原判结果

# 特殊群体违背意志认定

# 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 再审启动改判门槛高

# 强奸案民事赔偿主张

# 过错方财产分割裁量

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公公强奸儿媳案迎来二审裁定,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目前王某某已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被法院受理。该案中,王某某之子即被害人丈夫称,父亲没有强奸儿媳,案发时醉酒什么都不知道,该说法不构成脱罪理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核心争议为特殊群体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被害人张娜系王某某儿媳,被多家鉴定机构确认存在精神发育迟滞,部分鉴定意见认定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丧失,案发后张娜当即报警,现场提取的内裤检出两人DNA混合基因型,张娜明确陈述自己系被强行发生关系。按照司法认定规则,明知被害人为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论被害人态度如何,均直接认定构成强奸罪;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则需结合被害人意愿、是否存在强迫综合判断。本案结合张娜精神状态、明确拒绝的表述、王某某明知其患病、DNA鉴定结论,足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关于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不存在法定加重情节,法院综合全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王某某上诉提出的被害人自愿、张父教唆报案、多份鉴定意见冲突三点理由,二审法院审查后均未采信,认定相关主张没有证据支撑,多份鉴定的核心结论一致,均指向张娜存在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弱于常人,不影响事实认定。辩护方提出王某某曾主动带张娜做智力鉴定,主观认知较弱,该主张不成立,反而可以证明王某某明知张娜存在智力障碍,主观犯意明确。
针对王某某已申请再审,律师明确申请再审不等于启动再审程序,启动再审需要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或证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目前未出现符合要求的再审材料,再审改判门槛较高,大概率会维持原审结果。
就本案衍生问题,民事赔偿方面,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张娜因强奸产生实际治疗费用,且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难以获得支持,因此主张民事赔偿较为困难。若张娜提出离婚,因本案导致婚姻破裂,张娜可以主张男方为过错方,请求法院判决男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具体份额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夫妻财产状况自由裁量。
节目最后律师提示,若遭受性侵害,可向妇联、街道社区、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学校等渠道求助,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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