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男子“跟车逃费”183次:每次趁前车缴费抬杆瞬间,一脚油门紧跟而出

00:00
05:50
主播信息
江苏台高爽

江苏台高爽

人人都是蜻蜓主播,欢迎关注江苏台高爽
关注
高爽说法
11837
江苏新闻广播--讲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生活中你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在这里都可以找到答案,让你第一时间防范风险,绝对是你生活中的法律好帮手!
APP内查看主播
节目详情

# 男子跟车逃费百余次

# 跟车逃费涉盗窃罪认定

# 逃费涉诈骗罪认定情形

# 盗窃罪涉本案量刑标准

# 停车场收费逃费案件

宁波某男子在收费停车场,采用跟车逃费的方式,趁前车缴费抬杆的间隙驾车紧跟驶出,累计跟车逃费百余次,共逃缴停车费3000余元,因停车场报警被警方查获,目前该男子已被送入看守所。本案邀请北京银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朱俊律师进行法律解读。
律师说明,该男子的跟车逃费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秘密窃取财产性利益,符合跟车逃费涉盗窃罪认定。从数额看,本案涉案金额3000余元,已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从情节看,该男子两年内逃费183次,属于多次盗窃,也满足入罪要求。按照盗窃罪涉本案量刑标准,该情形属于盗窃罪第一量刑档位,应在三年以下处以刑罚,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且需退赃退赔。
针对此类逃费行为的罪名认定区分,律师解释,跟车逃费案件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是男子利用收费系统盲区秘密通过,收费系统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如果是使用伪造凭证、作弊遥控器骗抬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对应跟车逃费涉诈骗罪认定情形。若跟车逃费过程中撞坏设施、撞伤工作人员,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刑事犯罪;若逃费次数少、金额低未达入罪标准,也会面临行政处罚。

展开
评论(0条)
快来抢沙发吧!
打开蜻蜓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