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8期



河北男子李某在与妻子孙某婚姻存续期间,和小18岁的赵某保持十多年婚外情,累计婚内转账51万余元给赵某。孙某知情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全额返还该款项。法庭审理中,赵某辩称双方是卖淫嫖娼关系,案涉转账属于嫖资,李某则认可双方存在情人关系。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律师分析认为,区分婚外情与卖淫嫖娼,核心在于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与感情因素,本案双方保持关系十余年还共同出游,倾向于认定为婚外情,案涉转账性质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根据当前裁判规则,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赠与无效后应当全额返还共同财产,原则上不支持利息诉求。
关于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明确,此类诉讼中不能向第三者主张该费用,仅能在离婚时向出轨配偶主张,且该主张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时无过错方可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多分。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同时指出,若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嫖资,该款项属于非法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没收,孙某的民事诉讼主张会被驳回,李某与赵某还会因卖淫嫖娼行为被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律师提示,若婚内转账被认定为嫖资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无过错方仍可在离婚时要求出轨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双方仅为私下维持不正当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或另行登记,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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