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低智商犯罪”:男子用瓦斯罐炸ATM机,机内34万分文未得,还甩锅“无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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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详情

# 零窃得盗窃数额认定

# 不构成爆炸罪判定

# 未遂量刑从轻减轻

# 客观证据定罪规则

# 编造不存在无名朋友

# 盗窃罪金额对应刑期

男子黄某凌晨潜入封闭ATM机房,使用瓦斯罐炸机试图窃取机内34万元现金,最终分文未得逃离。警方通过监控锁定黄某,到案后黄某将行为推给编造不存在无名朋友,无法提供该朋友任何有效信息。
本案庭审中,黄某不认罪,符合零口供定案的适用情形。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则,即使被告人不认罪,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的,依然可以定罪。本案有监控视频、房东指认、搜查出的作案工具、黄某银行卡及可疑搜索记录,全证据链可锁定黄某为作案人,符合零口供定案规则。
关于罪名认定,黄某以爆炸手段实施盗窃,因案发现场为凌晨封闭机房,瓦斯罐爆炸力有限,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符合不构成爆炸罪判定,爆炸行为属于手段行为,目的为盗窃,按牵连犯原则以盗窃罪论处。本案黄某未窃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按照零窃得盗窃数额认定规则,盗窃数额以ATM机内实际存放的34万元计算。
关于量刑,根据苏沪地区盗窃罪金额对应刑期的量刑标准,34万元属于5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区间,对应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对于犯罪未遂,应当按照未遂量刑从轻减轻规则比照既遂处理,但黄某拒不认罪,不适用认罪从轻,法院最终认定对其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黄某需赔偿银行ATM机损坏的一万五千元物质损失。
节目最后,律师提醒公众要敬畏法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今各类痕迹均可留痕,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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