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董事长训斥、通报批评后自缢身亡,家属索赔123万,结局你可能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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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自缢身亡

# 生命权侵权纠纷

# 死亡与过错因果关系

# 人道主义补偿责任

# 未缴社保损失赔偿

#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中层管理人员陆谦因报销事宜,遭董事长当众训斥,后又被公司通报批评。约一周后,陆谦通话时向母亲明确表示要自杀,家人向公司求救,公司未及时劝阻也未告知家属其行踪,当日陆谦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公司索赔123万余元,并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社保造成的相关损失。
本案属于生命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陆谦自缢身亡与公司的训斥、通报批评以及后续不作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律师分析认为,公司的训斥、通报批评属于公司合法自主管理范围,不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陆谦的死亡不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针对公司接到自杀预警后的消极不作为,律师表示,公司知晓员工自杀倾向且事发于工作时间,未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不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责任,补偿额通常不超过总损失的10%。
最终法院驳回家属123万余元的侵权赔偿请求,参照当时有效的劳动保险条例,判决公司支付九万七千五百八十二块五的补偿。关于未缴社保损失赔偿,公司主张该诉求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该诉求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目前江苏地区此类未补缴的未缴社保损失,仲裁与法院不予受理,仅支持可明确计算的未缴社保导致无法报销的医药费部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若未超过仲裁时效可以主张。
最后对单位和员工分别作出提醒,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员工遭遇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要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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